第一条 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教务科会同学生科和安全保卫科要制定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较远活动地方的需经市教育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审批。
第二条 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责任人。
第三条 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
第四条 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有资质的专业客运部门租用,遵守乘车、乘船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船)进行检修。并签订相关的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 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等事故发生。
第七条 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水库的,没有组织措施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让学生下水。
第八条 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九条 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