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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内务管理规定(试行)
更新时间:2014/4/2 13:11:24   来源:学生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是中等职业学校内务管理和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及在校学生。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内务管理和建设,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是培养学生文明行为习惯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教育学生增强组织纪律观念,遵守内务管理规定,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营造文明和谐校园环境。

第三条 学校领导、教师、管理干部对本规定施行负有重要责任,要充分发挥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作用,明确各职能部门、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建立齐抓共管、各司其职、规范有序、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四条 新生入校时,应按规定报到注册,遵守学校内务管理规定。学校要对新生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理、体检复查和病史登记,有条件的应进行预防接种,建立健康档案。对查出有疾病的学生应及时治疗,不适宜学校集体生活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应按规定办理休学、退学手续。

第五条 要对新生进行健康和卫生知识教育,培养爱清洁、讲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洁净的食物(水),掌握饮食健康常识;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物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饮料瓶等废弃物;保持个人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学生应当遵守各项卫生规章制度,接受卫生人员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要按规定进行军训与入学教育,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军训按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教体艺[2003]1号)执行,入学教育包括:爱国教育、感恩励志教育、法制纪律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文明修养教育。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七条 师生关系是学校内部关系的基础。师生不论民族、区域,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学生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形成团结和睦、共同进步的同学关系。学校领导、教师、管理干部对学生要一视同仁,关心爱护学生,学生要尊敬学校领导、教师和管理干部。

第八条 学校领导、教师和管理干部对学生应当做到: 

(一)严格管理,耐心说服,关心学生; 

(二)了解学生思想,妥善解决与学生或学生之间的矛盾; 

(三)尊重学生合法权益,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学生。 

(四)不收受学生钱物,不侵占学生利益; 

(五)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对待学生一视同仁;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领导、教师、管理干部应当做到: 

(一)尊重师长,服从领导管理; 

(二)诚实守信,主动汇报思想; 

(三)犯有过错时,诚恳接受批评,勇于承认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小动作; 

(五)关心学校,爱护集体荣誉,维护校园环境。 

第四章  礼貌礼节

第十条 学生必须养成良好的文明礼节,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上课时,值日生领呼“起立”,全体学生齐呼“老师好”,老师应回应“同学们好,请坐下”。遇见老师时,学生应主动招呼老师:“××老师好!”,老师应回答:“××同学好!”。学生之间接触,应称呼姓名,不使用不当昵称、绰号。学生与他人接触时,应讲文明,有礼貌,使用“请”、“谢谢”、“对不起”等文明礼貌用语,学会尊老爱幼,礼让为先,体谅他人,助人为乐。 

第十一条 升国旗、奏唱国歌时,学生应自行立正,行注目礼。集体活动或集会时,学生应自觉遵守纪律,在公共场所必须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文明。

第五章  仪容风纪

第十二条 仪容风纪是学生的仪表和风貌,是学生作风纪律和精神面貌的体现。学生在校内必须按学校规定着装,保持仪容整洁。男生不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生发不过肩,不烫发。学生不纹身,不留长指甲和染指甲,在校内不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学习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戴有色眼镜。 

第十三条 学生外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伤病残人和有需要的人让座。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携带隐藏管制刀具,不得参加迷信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到酒吧、网吧和电子游戏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严禁学生涉足不健康场所。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购买、传看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生仪容风纪检查制度。班级每周、学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学生仪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学校应在学校及周边组织学生仪容风纪纠察,对违反仪容风纪的学生应当劝导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仪容风纪的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报告学校按校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作息安排

第十八条 学习日通常保持八小时学习时间和八小时睡眠时间。作息时间表,由学校按本规定及相关规定,依据学校实际和季节制定。

第十九条 学校一日生活。

起床:听到起床信号后,全体学生立即起床,按规定着装,做好出操准备。值班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检查各班级起床情况,若有病号,及时根据情况处理。

早操:除节假日、休息日外,学生每日应出早操,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身体锻炼。除特殊情况和经学校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学生都应参加早操。听到出操信号后,各班应迅速集合,检查着装,跑步到集合场,由值日教师带队出操。班级结合早操每周进行1-2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检查。学校每季度组织一次会操评比。

整理内务和洗漱: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值日学生协助管理人员检查班级内务卫生。学校每周组织一次内务卫生检查评比。

开饭:按规定时间开饭,开饭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就餐时应保持安静,遵守食堂秩序,不铺张浪费。

行课:学生应遵守教学计划安排。行课前做好准备,按时提前进入教室(实训场所)。行课中要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纪律和安全规范,严防事故发生。课间休息时,不得擅离学校。

午休:听到午休信号后,除执勤人员外,学生均应在寝室卧床休息,保持肃静。午休时间可由个人支配,但不得擅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值日学生应协助管理人员检查本班午休情况。

课外活动:学校应安排每日不少于1小时的课外活动时间。课外活动应以锻炼身体为主,也可组织学生开展各类文体、个人兴趣、打扫公共卫生、绿化美化校园等积极健康的活动。

晚自习:学生应遵守学校晚自习规定。晚自习可按教学计划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安排,也可根据学生实际自行安排学习内容。学校可用晚自习时间组织开展政治学习、党团活动、主题班会等活动。晚自习要有班主任或科任老师管理和指导。

点名:班级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班主任组织实施。点名以班为单位在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进行。点名情况应向学生管理部门报告。

就寝:熄灯信号发出十分钟前,值日学生要协助管理人员督促学生放置好衣物用品,听到熄灯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第七章  日常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的例会。

(一)班团会。每周召开1次,由班主任或团支部主持,学生干部、团员或全体学生参加。

(二)年级会。每半月至少召开1次,由年级负责人主持,班主任、学生干部参加,研究总结本年级工作和学生情况。

(三)学生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1次,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其他校领导主持,全体学生参加,主要是学校负责人通报、传达和布置学习或工作。 

(四)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召开的其他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务设置。

(一)学生宿舍内务设置应当利于学习,方便生活,整齐划一,符合卫生要求。

(二)学生宿舍内床铺、衣物、日用品和其他物品的放置,由学校按上条原则统一规定。

(三)学生宿舍内只准张贴健康的图、文、像、表。

(四)学校要组织开展文明寝室评比活动。

第二十二条 班级应当建立《班级日记》,由班干部轮值记录 本班级重要事项。具体内容规定由学校制定。

第二十三条 请假与销假。

(一)学生外出,必须提前请假,按时归校销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学生在行课(实训)时,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二)请假一日以内(不远离学校、不在外住宿)的,由班主任批准,一日以上三日以内由校学生管理部门批准,三日以上由学校领导批准。学生请假外出时,必须完备请假批准手续,由班级或学校负责登记,交代注意事项,提醒出行安全。归校后必须向请假层级销假,班主任当日应向学校报告学生请销假情况。学校应严格按适当比例,控制学生请假外出人数。 

第二十四条 学校必须建立查铺查值制度。 

查铺查值内容:管理人员在岗和学生就寝情况,有无酗酒抽烟和不假外出情况,室内服装、用具的放置是否符合学校规定,有无影响学生安全、健康的隐患等。查铺查值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必要时应立即向带班校领导报告。每次查铺查值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

(一)学校应建立校领导带班、中层干部值班制度。 

(二)班级应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三)学生宿舍应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值班人员一般职责:掌握学生学习、生活等作息情况,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情况及学生动态。重要情况要及时处置并立即报告。

第二十六条 接待。对外来人员,应验明身份、证件,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其要求。行课(实训)时间,学生一般不得会客,特殊情况需班主任批准。

学生亲属来校,班主任应安排学生与亲属团聚,介绍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亲属离校时,学生可以送到临近的车站、港口。学生不得留亲属或客人在学生宿舍住宿。

第二十七条 证件和管理。学校应统一制发学生证,学生证应注明有效期和学籍等情况,学生外出应随身携带学生证,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若有遗失,应即报告学校审批补发。学生离校或毕业时,应上交学生证。

第二十八条 奖励与处罚。学生在内务管理、行为习惯规范、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表现优秀,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学校要耐心教育,惩前毖后,帮助其改正错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不良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对极个别严重违反本规定,屡教不改、影响极坏的学生应劝其退学,严肃纪律。

第二十九条 学生奖励与处罚具体办法,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本规定及《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学校依据本规定制定本校内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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