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看到《中国教育报》刊发的“关注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系列评论”,触发了笔者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校园欺凌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近在韩国、日本,远及美国、英国,近些年都不断有校园欺凌事件被媒体曝光。校园欺凌也不是我国近两年才出现的新问题,早在2001年一项对全国6000名中小学生的抽样调查就显示,遭受过被人威胁、打骂经历的学生就达到41.2%。可以说,校园欺凌现象是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中小学校园普遍存在的长期性问题。笔者认为,专项治理通过加强人防、物防、技防以最大限度地预防校园欺凌发生的同时,完善应对和处理校园欺凌事件的相关制度也十分必要。
“及时发现”是治理校园欺凌的关键一环,只有“及时发现”才能保证有效应对和处理。从被害人保护角度来看,“及时发现”有助于减少和降低未成年被害人因受欺凌而造成的身心伤害;从青少年犯罪预防角度来看,“及时发现”则有助于尽早干预和教育施暴学生,防止其朝更危险的方向发展;从校园安全管理角度来看,“及时发现”还有助于学校妥善处理欺凌事件造成的校园管理危机。然而,从近些年引起舆论关注的校园欺凌事件来看,很多都是由于施暴者在网上炫耀而被媒体曝光。相关未成年人被害调查报告也显示,多数受害人都选择了隐忍。再加之各中小学校普遍缺乏主动发现学生异常情况的精力、能力和机制,就使得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校园欺凌事件没有被“及时发现”而成了“隐案”,后续的应对和处理也就无从谈起。
要提高校园欺凌事件的“及时发现”率,关键要靠受害人的举报和校园中“第三人”(老师和同学)的上报。而要保证上述两方面人员举报和上报渠道的畅通,需要各中小学建立起专门的校园欺凌事件报告制度。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就值得借鉴。例如,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一直坚持“主动发掘、明快处置、配合侦办、对外说明”的处置原则。一方面,对于校园欺凌的受害学生,教育部门联合家校构建了多方面的反映通道。另一方面,对于目击或发现校园欺凌的人员和监管单位,也规定了校园欺凌事件的通报义务。
其实,除了校园欺凌外,近两年同样备受公众关注的校园性侵、校园勒索等现象也存在发现不及时等突出情况。而对于这一类人为故意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校园安全事件,都应当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从国家层面予以集中治理。与此同时,有效治理校园欺凌等校园安全问题,不能单抓个别环节,也不可仅靠一时之功。只有制定包括“及时发现”制度在内的各项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起常态化机制和体制,才能维护中小学校园的持久安全,进而为广大未成年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博士后、法学博士 刘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