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学生干部是学生的骨干力量,担负着服务全校学生的重要职责。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学生干部是指团委学生干部所有成员。
第三条:学生干部产生于学生,是能带领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代表,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学生干部的产生及任职条件
第四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有关章程规定的办法,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学生干部任职条件,通过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学生干部的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无严重违纪行为发生。
3、学习勤奋,各门课程成绩优良。
4、热爱集体,尊重老师,团结同学,有较强的责任、奉献和团队协作意识。
5、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6、顾全大局,按章办事,严守纪律,服从管理。
7、被评定为合格的青年志愿者。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培训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选拔严格按照校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学生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坚持“思想作风好,素质能力强”,的原则,遵循相应程序进行。
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1、学生向青年志愿者协会申请。
2、班主任推荐。
3、青年志愿者锻炼合格。
4、学生向校团委提出申请。
5、学生科、校团委考察并批准。
6、分管领导审批。
7、学生代表大会选举。
8、校党委审批。
第七条:学生干部如不具备条件或不称职,由校团委及时调整或开除。
第八条:学生干部的教育培训室提高学生干部自身素质和能力,确保我校学生群团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工作,包括日常工作中监督指导和集中培训。学校每期组织学生干部开展核心价值观、行为礼仪、工作能力方面集中培训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学生干部考核依据,记入学生干部个人档案。
学生干部的日常管理
为加强对学校团委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营造一个外部协调,内部和谐的工作环境,充分调动团委学生干部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校团委管理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依照学校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干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校团委内部实行三级管理:
(一)团委书记全面负责团委、学生会、青年志愿者的管理工作;
(二)学生会主席和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其所辖各部的管理工作;
(三)各部部长按照分工,负责本部内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生干部由团委办公室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统计和记载。各部门将部门人员考核表月末交于团委办公室。各主要负责人所在组织的委员进行管理和考核,所在组织的委员考核表月末交于团委办公室。
1、召开学生干部会议,出席人员不能无故缺席或迟到,请假需要书面假条(一天以内由直接上级审批,二天以上五天以内由隔级上级审批,五天以上委员会审查、团委书记审批) 。如有特殊情况,可用电话请假,事后向团委办公室补办请假手续。(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请假)
2、各部门对上级布置的工作要认真完成,特殊情况可由团委办公室决定,负责人要如实反映的情况。
3、各部门有义务协助其它部门完成工作,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工作态度,但不能越权和滥用职权,因越权和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学生干部的考核每月进行一次,学生干部考核的具体要求如下:
1、考核内容包含德、勤、能、绩、学五个方面,分自评、民意测评和组织考评三部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2、学校根据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任职、评优选先、推优入党和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3、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及组织章程等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连续2次干部考核不称职者,均作免职处理。
5、学校结合每年“评奖评优”、综合测评工作管理考核各级干部,其奖、惩等情况载入个人学籍档案。
6、学生干部考核实行每月公示制。
团委学生干部考核条例
一、考核办法
1、对学生干部考核采用量化考核办法,主要从工作表现和个人素质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每月考核一次。
2、学生干部考核分为两大部分
(1)团委考核
(2)部门考核
各部部长各自按照《部门内部考核条例》进行各部人员考核。
二、团委考核
会议出勤情况考核:20分
例会是学生干部参与组织工作和实现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会议可以及时的制定安排和总结工作,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传达学校学生科、校团委的工作安排和有关通知精神。
1、例会每两周一次,每学期根据需要进行规定,如遇考试或公共假日,例会时间另行通知。有重要事件再组织会议,一般事务在私下商讨。
2、提前五分钟到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会。请假必须得到批准,不得由他人代请。
3、按会议通知内容的要求,积极准备,会上踊跃发言,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
4、出席会议时全体到会成员必须自带笔记本和笔,并做好会议记录。
5、各干部不得无故不参加会议,不参加会议 2 次以上(含 2 次)者,必须写出书面材料在会上做出解释说明。
6、会议由团委办公室联系全体学生干部,通知时间、地点,会议由团委办公室主任主持。
在各项要求参与的会议中的出勤情况:全勤的得20分,缺勤一次扣5分,迟到一次扣3分,请假一次扣2分。
综合表现考核:30分
由团委办公室对全体学生干部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评定内容包括精神面貌、服务意识、奉献精神、工作积极性、工作灵活性等整体面貌,并视其情况进行评分。
三、部门考核
(一)服从配合意识考核:30分
1、能够积极响应上级的指示和安排,能在上级需要时主动为上级分担工作的得15分,表现一般的得6—13分,不服从安排的得0分。
2、能积极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工作并提出有效性意见或建议的得15分,表现一般的得3—13分。
注:服从配合意识考核主要是以学生干部的基本要求出发,如有个别学生干部服从配合意识不强者即行开除学生干部。
(二)工作表现考核:20分
1、工作完成情况良好的得15分,完成一般的得8—13分,延迟完成工作的得5—8分,工作结果达不到标准的得0—5分。
2、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的得5分,不及时的得1—3分。
四、考核细则
1、考核的基础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差四等,80分以上为优,70—80为良,60—70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从考核结果为“优”的干事中向团委办公室推荐为后备干部,并将个别干事的考核成绩作为团委学生干部晋升的依据。
3、考核结果在公示栏内公布,考核为差的干事由校团委委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改进措施,屡教不改者给与免职处理。
4、负责考核的学生干部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者给予劝退处理,考核资料应保存备查。
5、本条例的最终结果将作为推优及综合评定一个学生干部的重要依据。
奖惩制度
第一条:对在本职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奖励;对在特定环境、专项任务和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此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条:对于能够出色完成工作任务且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会干部,由团委办公室统一评定,于每学期期末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如:授予“优秀学生会干部”等称号。
第三条: 每学期末进行成绩评比,凡是成绩优异,能起到表率作用的学生干部,可由团委办公室向学校推荐,参加“优秀团干部”的评比。
第四条.: 每次例会,被通知人应按时出席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应提前请假,并向主席递交假条,经核实、批准后,方可请假。但同时应请部门内相关人员前来作详细记录,会后转达。如无故不参加会议,或不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便不出席会议,则写一份检查交给团委办公室。如无故累计达三次或给学生干部工作造成损失,则解除其职,不再任用。
第五条:团委学生干部如在学期考试中有不及格课程并且重考仍不及格的即自动离职。如因特殊情况需继续留任的,必须由团委办公室批准,予以代职考察一学期,考察期满或继续有不及格课程的即行开除学生干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能当选为学生干部,已担任学生干部的要终止干部职务。
1、违犯校纪、校规或国家法律、法令,受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有二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
3、操行评定不合格。
4、集体荣誉感不强,缺乏团结合作意识,有损组织利益,造成严重影响者。
5、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第七条:经考核后,对不合格的学生干部要实行免职,具体要求:
1、免职的程序:由所在组织的委员会对拟罢免学生干部的表现进行查证,形成书面材料后,由委员会进行审议,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或经全体委员的过2/3同意,通过撤职决定。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由于个人或其它原因不愿或不能再继续担任职务者,作自动辞职处理。程序如下:由本人向其所在组织提出辞职报告,由所在组织的委员会讨论通过其辞职申请。校团委办公室以上报学生科、校团委审批。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本校团委学生干部全体成员,解释权归本校校团委。